京東商城退換貨條款被判決無效

2011/3/4 9:11:29    編輯:《新聞晨報》--羅劍華     字體:【

Win7之家afsion.com.cn):京東商城退換貨條款被判決無效

如無意外,大名鼎鼎的“京東商城”網站,近日將重新修訂部分網購退換貨條款。因為,市二中院新近的一則終審判決,對該網站的一條“特殊條款”作出了“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結論。

網購風扇有缺陷不給換

去年7月,有家單位通過“京東商城”訂購了一臺165元的電風扇。收貨后發(fā)現(xiàn),電風扇的撐桿存在缺陷,導致電扇整體沒辦法安裝。在距離訂貨期約20天的時候,該單位向“京東商城”提出換貨申請,不料被拒絕。

網站拒絕的理由是:當初在訂購電風扇時,由其自行在網絡表單中填寫的發(fā)票明細中,記載的內容是“辦公用品”,而不是這款電風扇的品牌、型號。

同時,網站主頁下方的“售后服務”欄目中規(guī)定:“我們建議您將發(fā)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也就是說,既然訂購電風扇的單位沒有如實寫清商品的明細,網站運營方就有權不提供正常的質保服務。

就質保條款雙方存分歧

想退換商品的單位,是上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麾下有一群精研民商事法的律師。大家一商量,認為“京東商城”沒道理,要求它不僅承擔電風扇的質保責任,還要法院認定該網站的相關條款無效。“京東商城”解釋,他們只有拿到列清商品明細的發(fā)票,才能從供貨商處得到保修等售后支持,所以事先建議客戶購物時把發(fā)票填寫清楚,并提示了不如此操作可能無法享受正常質保的后果。如今,明明是律師事務所自己沒有開對發(fā)票,他們據此不為其提供換貨服務,完全是合法有據的。但是,法院一審判決其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故障風扇的換貨服務。

可律師事務所并不滿足,因為一審沒有明確“京東商城”的退貨條款無效。于是,他們又提起上訴。

法官試驗,查實條款無效

二審中,法官親自對“京東商城”的購物流程進行了操作。發(fā)現(xiàn)被質疑的退貨條款,是該網站主頁下方“售后服務”→“退換貨說明”→“特殊說明”中的第一條。該條款針對不特定消費者而制訂,且對條款的內容不能協(xié)商,屬于格式條款。

法官還發(fā)現(xiàn),客戶在購物時,對發(fā)票內容是可以自行選擇的,這也是“京東商城”為了迎合部分消費者報銷等需求,特別設立的流程。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銷售方應當向消費者出具內容真實的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京東商城”制訂的在線購物流程中,使購物者可以不按實際購買貨物的品名選擇填寫發(fā)票內容,雙方的行為均有違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稅務部門對此可予以處理。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均未按規(guī)定如實開具發(fā)票,但買賣合同關系依然有效成立。既然電扇屬于“三包規(guī)定”范圍之內,“京東商城”就有義務修理、換貨或退貨。至于發(fā)票的內容的可選擇性,是由“京東商城”向消費者提供選擇所致,所以就不應以此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而且,該網站提供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質保責任以發(fā)票的內容并非商品明細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相關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市二中院終審改判,“京東商城”不僅要承擔電風扇的正常質保,該網站制訂的上述格式條款,也屬于無效。

只是,截至昨晚20點,“京東商城”網站上的這則無效格式條款,依然未被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