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7之家( afsion.com.cn):優(yōu)盤商標不再專屬于朗科,任何廠家閃存都可以叫
朗科科技昨日晚間發(fā)布公告,公告稱商評委認定朗科公司注冊的“優(yōu)盤”商標為商品通用名稱,將予以撤銷注冊。朗科公司表示。朗科在品牌宣傳及產品銷售過程中,一般同時“朗科科技”名稱及“優(yōu)盤”商標。“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注冊,對公司產品銷售無重大影響。“優(yōu)盤”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之一,已于2009年7月攤銷完畢,目前在財務賬面上價值為零。因此,本次公告的關于“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重大影響。
以下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注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02年10月18日,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旗公司”)對本公司擁有的第1509740號“優(yōu)盤”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涉及第1509740號“優(yōu)盤”商標的相關情況,本公司已于招股說明書第十三節(jié)第三項“訴訟和仲裁情況”的第3點“公司涉及的商標案件”(第1-1-320頁)中予以披露。本公司于2010年4月6日收到商評委關于第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爭議裁定書,商評委就華旗公司與本公司第1509740號“優(yōu)盤”商標爭議一案作出商評字[2004]第5569號重審第270號爭議裁定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爭議事項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西草場路1號1502室被申請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高新區(qū)高新南一道中國科技開發(fā)院孵化大樓六樓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2002年10月18日,華旗公司對本公司擁有的第1509740號“優(yōu)盤”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以爭議商標屬于通用名稱為理由請求商評委撤銷本公司“優(yōu)盤”商標;2004年10月13日,商評委做出商評字(2004)第5569號《關于撤銷第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爭議裁定書》;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就商評委2004年10月13日做出的商評字(2004)第5569號商標爭議裁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對商評委提起行政訴訟;2006年2月20日,本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商評委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的商評字(2004)第5569號《關于第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爭議裁定書》,由商評委就“優(yōu)盤”商標爭議一案進行重新審理。
二、爭議事項的裁定情況根據北京一中院判決,商評委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公司發(fā)出《商標評審案件舉證通知書》,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針對華旗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提交的補充意見及證據材料,向商評委一次性提交相反證據,我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向商評委提交了有關證據材料,商評委經審理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裁定如下:
對于本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補充提交的新證據不予采信,并對商評委原作出的商評字(2004)第5569號商標爭議裁定書再次予以確認,認定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為商品通用名稱,予以撤銷注冊。
本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次“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注冊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優(yōu)盤”商標爭議案件的相關訴訟及審查情況,已歷時7年多,該爭議案件已在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在品牌宣傳及產品銷售過程中,公司一般同時“朗科科技”名稱及“優(yōu)盤”商標。“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注冊,對公司產品銷售無重大影響。“優(yōu)盤”商標是公司的無形資產之一,已于2009年7月攤銷完畢,目前在財務賬面上價值為零。因此,本次公告的關于“優(yōu)盤”商標被裁定撤銷,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已決定就本次公告的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相關審理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四、備查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5569號重審第270號《關于第1509704號“優(yōu)盤”商標爭議裁定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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